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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新区成为第55个国家高新区
所属区域:湖南 / 郴州 新闻类别:生活资讯 发布时间:2009/3/25

  3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同意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09】30号),湘潭高新区正式成为全国第55个国家高新区。这意味着湘潭自主创新的“引擎”成功升级,标志着湘潭高新区的发展被纳入了国家创新体系。

  根据国务院的批文:同意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湘潭高新区创建于1992年,园区规划总面积为11.7平方公里。17年来,高新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服务,加快各类要素集聚,在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湖南技术创新活跃、产业特色突出、园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基地。根据湖南四达咨询公司测算,目前湘潭高新区的创新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等在中部地区32个省级高新区中均处于领先地位。根据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审评估,其自主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利用及配套服务功能等综合指标均符合国家高新区标准要求。

  湘潭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是湘潭人多年的梦想。国家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设立52个国家高新区以来,仅个案审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1997年)、宁波高新区(2007年)。抢抓国家实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之机,湘潭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作出了“举全市之力创建湘潭国家高新区”的决定。之后,成立了由市长担任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的专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高新区标准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正式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湘潭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请示》。国家相关部委多次莅临湘潭考察,并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进行了多轮会审。据悉,此次湘潭高新区的升级,是国家相关部委从严筛选,严格按程序从严考核、评估,由国务院批准认定。这也是国家高新区设立以来,首次如此慎重、如此公开遴选的结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今后湘潭高新区企业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尤其在支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科技领域的核心技术攻关、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等方面,国家高新区具有独特的政策优势。

  湘潭高新区的升级,能够发挥更好的带动效应,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可以参与国家高新区体系内合作交流,发挥资源共享优势,实现产业和技术跨地域转移,吸引国家创新资源投入;将有利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集聚优势产业集群;有利于推动 “两型社会”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提升湘潭产业竞争力,推进强工富市战略,加快伟人故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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