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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底前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
所属区域:辽宁 新闻类别:生活资讯 发布时间:2009/11/13 21:48:00

    近日,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出台新政,扩大了沈阳市免征滞纳金的范围。在现有免征、限额征收滞纳金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新增三类人员,如果他们在今年年底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可以免缴滞纳金。

    具体包括:①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②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③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按照目前沈阳市养老保险政策,参保者从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虽然千分之二的比例很小,但是对于一些欠费几年的困难参保人员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数额。

    此前,为缓解困难人员补缴滞纳金的压力,沈阳市曾规定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时,可以享受免征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这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免征滞纳金范围,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解释,就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应参尽参、应保尽保”,保障劳动者晚年的基本生活。

  超龄人员入养老保险取消户籍限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只要一次性补缴61172元,就可以像其他退休老人一样领取退休金。这是沈阳市社保部门于今年8月份出台的一项新政策。但有一项限制条件就是超龄人员必须拥有沈阳市城镇户口。

    本次政策调整则取消了大龄和超龄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规定在沈劳社发[2009]40号文件出台的大龄和超龄人员参保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我省户籍改革政策,沈阳市原农业户籍符合条件的大龄和超龄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可退保障参保险

    本次政策还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但是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自愿退保障参加保险。

    此前,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晚年生活,沈阳市规定由政府缴一部分、个人缴一部分,参加养老保障;此次新政策则允许这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退出养老保障,重新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他们可以从1999年补缴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相关政策后,就按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特别提醒:以上三条政策限年内办理,符合条件抓紧办,不要错过良机。

    来源:辽沈晚报  记者 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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